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596號原告 朱覺南 被告 陳少麒 (已歿)
陳奇龍
林志翰 蔡妤屏
林宣良
林裕展 (原名 林仕涵 )
劉國彬
連偉雄 劉恁澤 張凱傑 鄭揚帆 張順超
林政麾 蔡米娟
蔡依庭
賴怡秀
劉士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