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號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陳惠如 律師 陳怡禎 律師被告辰○○被告巳○○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壬○○被告宇○○被告癸○○被告申○○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寅○○被告未○○被告戌○○被告天○○被告庚○○被告地○○
號被告丙○○被告甲○○○被告酉○○被告丁○○被告亥○○
號被告丑○○被告子○○被告 張明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