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高雄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葉育至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育杉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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