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893元【計算式:158,813元(鋼板樁打設)+173,080元(鑽掘機作業)+945,000元(鋼板樁打設作業)=1,076,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