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 張文信 即金禾煤氣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康閔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1張文信即金禾煤氣行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2年8月8日新臺幣50萬元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