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告 盧阿平 被告 盧嬿茹
盧嬿鈞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6,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