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1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玥旭 債務人 陳許 玉美
號債務人 陳賜 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玥旭即陳 弘智 前就讀大明中學、青年中學、慈明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許玉美 、 陳賜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06,5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玥旭即 陳弘智 自民國101年2月1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9,18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許玉美、陳賜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41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4607│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2│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7035│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3│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709│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4│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735│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5│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160│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6│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130│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7│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580│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008│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0230│弘智、陳許│1月15日起│││││元│玉美、陳賜│││││││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4607│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7035│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709│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4│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735│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5│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160│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6│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130│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7│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580│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8│新臺幣│陳玥旭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0230│弘智、陳許│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美、陳賜│││百分之10,逾期││││祥│││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