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玟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0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玟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共價值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之不法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玟翔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暨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予以行使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各於附件附表中多次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不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並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從事正當工作獲取報酬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時貪念,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方式為己訛取不法利益,所為誠屬不當,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詐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及其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詐得之相當於新臺幣1萬2540元之不法利益,為被告犯罪所得,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於準備程序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16號被告黃玟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玟翔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簡字第7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12月29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巷000號台慶不動產新埔中正田新加盟店對面工地內,將 黃嬿如 所有、放置在工地電梯口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下稱本件門號SIM卡),安裝至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爾後,黃玟翔以其持用已安裝本件門號SIM卡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Apple商店消費,接續在Apple商店網頁內輸入本件門號SIM卡相關資訊,偽以表示同意以本件門號SIM卡之小額付款功能,向Apple商店購買遊戲點數,而偽造該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再將該準私文書傳輸至Apple商店行使之,致Apple商店誤認附表所示之消費紀錄係黃嬿如所購買,因而同意如附表所示之22筆交易,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2,540元,黃玟翔以上開方式獲致無須支付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萬2,540元,足以生損害於黃嬿如、遠傳電信公司及Apple商店。嗣黃嬿如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玟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拿走本件門號SIM卡後,利用本件門號SIM卡進入Apple商店完成消費交易之事實。2被害人黃嬿如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發現本件門號SIM卡遭被告拿走後,遭盜用小額付款功能消費1萬2,540元之事實。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1)證明被害人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110年12月29日14時29分許,係搭配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之事實。(2)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110年12月29日14時47分許起至111年1月1日22時28分許止,改為搭配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之事實。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證明證人 羅美貞 所申辦、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搭配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之事實。5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代收服務帳單1份證明被害人本件門號SIM卡遭被告拿走後,遭用以遠傳電信公司小額付款服務消費1萬2,54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玟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22次犯行,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上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另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2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復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黃玟翔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被告未取得被害人黃嬿如同意,擅自拿走被害人本件門號SIM卡,目的在盜用門號小額付款功能,顯非意圖竊取被害人本件門號SIM卡,此觀被告在多次盜用他人門號小額付款功能後,便將之丟棄回原本竊得之處即明,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足認被告並無竊取本件門號SIM卡之意圖,應無構成刑法竊盜罪之餘地,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同一基礎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檢察官陳興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許戎豪附表:
編號消費時間消費明細消費金額(新臺幣)1110年12月29日14時56分24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2110年12月29日14時59分1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3110年12月29日15時24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4110年12月29日15時42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5110年12月29日15時55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6110年12月29日15時1分10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7110年12月29日15時1分25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8110年12月29日15時1分39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9110年12月29日15時1分56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0110年12月29日15時2分10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1110年12月29日15時2分25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2110年12月29日15時2分43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3110年12月29日15時3分17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4110年12月29日15時3分36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5110年12月29日15時4分1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6110年12月29日15時4分17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7110年12月29日15時4分41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8110年12月29日15時56分9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19110年12月29日16時8分22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20110年12月29日16時8分39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21110年12月29日16時8分59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22110年12月29日16時9分14秒Apple商店消費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