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39,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