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5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共二點五三五八公克,均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春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5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2.5358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4月17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查;於111年4月24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2.535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㈠㈡各1份附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