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35號
原告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舜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