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珺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珺涵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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