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旭峰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峰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各自附
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及各自附表二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五金百貨之中盤商,因而結識大盤商即訴
外人 陳水發 。訴外人陳水發為求現金周轉而向原告借款,並
交付由被告旭峰有限公司及被告甲○○所分別簽發支票11紙
以為擔保,原告因此將借款如數匯款至陳水發女婿即訴外人
郭燈仁 經營之義盛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之帳戶內
。惟訴外人陳水發交付之其中7紙支票,已經兌現,但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支票4紙,經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
被告並於94年11月就系爭4紙支票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謊
報遺失,原告已對被告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06號)。是原告並非因惡意或
重大過失無償取得系爭4紙支票,自得基於執票人之地位,
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旭峰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25,000元,及各自附表一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給付原告666,000元,及各自附表二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四、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4件、匯款回條聯6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億泰工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義盛有限公司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到庭,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
可視同被告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旭峰有限公司給付原告625,000元,
及各自附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及被告甲○○給付原告666,000元,及各自附
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旭峰有限公司給
付原告625,000元,及各自附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被告甲○○給付原告66
6,000元,及各自附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之訴訟,且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
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羅東 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程志賓
附表一:
┌────┬─────┬─────┬────┬────┐
│票據號碼│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利息起算│
││(民國)│(新臺幣)├────┤日(民國│
││││付款人│)│
├────┼─────┼─────┼────┼────┤
│HE927631│94年12月31│308,500│旭峰有限│95年1月2│
│8│日││公司│日│
│││├────┤│
││││合作金庫││
││││蘇澳分行││
├────┼─────┼─────┼────┼────┤
│HE927633│95年1月│316,500│旭峰有限│95年1月2│
│1│20日││公司│5日│
│││├────┤│
││││合作金庫││
││││蘇澳分行││
└────┴─────┴─────┴────┴────┘
附表二:
┌────┬─────┬─────┬────┬────┐
│票據號碼│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利息起算│
││(民國)│(新臺幣)├────┤日(民國│
││││付款人│)│
├────┼─────┼─────┼────┼────┤
│CK555874│94年12月15│373,200│甲○○│94年12月│
│5│日│├────┤15日│
││││華南商業││
││││銀行羅東││
││││分行││
├────┼─────┼─────┼────┼────┤
│CK555875│95年1月│292,800│甲○○│95年1月2│
│9│25日│├────┤5日│
││││華南商業││
││││銀行羅東││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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