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經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452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確定,其歷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三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357元【第一審裁判費490,992元、第一審差旅費800元、第二審裁判費736,488元、第二審差旅費1,500元、第一審及第二審送達郵費1,577元(280+204+496+544+340-287=1577)】,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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