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5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陸
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 陸佰 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