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謄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聲請人於97年6月6日及12日書狀內容所載,乃在爭執是否已逾再審期間,故可認係對主文為「再審之訴駁回」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叁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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