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本件案情均已詳細交待清楚,且本院之調查亦已告一段落;又被告所涉之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638號竊佔案件,被告也與被害人和解妥善,本院並已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在案,是被告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已遭收押多時,家人均擔憂不已,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以被告甲○○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肆年在案,足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且其所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復係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14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基此本院對被告停止羈押仍有疑慮,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非具保或其他處分所能替代。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