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7號聲請人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配姿 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本件關於發票人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改寫之部分,並未於改寫處簽名,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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