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22號聲請人 馬琦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財產清冊」應由全體共同監護人及全體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財產清冊切結書」應由全體共同監護人簽章。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