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嶺
號4樓之4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2429號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債權人即被告之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