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何柏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被告 陳仁寶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仁寶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