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何柏賢

陳錫宏

孫玉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被告 陳仁寶

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仁寶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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