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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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邱子晏
邱子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碧華王素眞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追加、變更之訴均駁回。
二、上開追加、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變更,是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提起新訴以合併或代替原訴,故必須以原訴尚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倘若原訴業經駁回,自無再為追加、變更之餘地。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日公告裁定主文,故原告之訴業已失其訴訟繫屬。原告嗣於同年月21日具狀為訴之變更追加,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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