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393號上訴人 李正偉 被上訴人 董苡璇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民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核無違誤,爰引用之。
二、李正偉(原審被告)之答辯除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外,補稱:李正偉侵害董苡璇名譽權之情狀輕微,原審認定李正偉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減少。李正偉固然未經董苡璇同意而進入其住宅,但是董苡璇沒有要求李正偉離去等語。
三、董苡璇(原審原告)之主張除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外,補稱:李正偉對於侵權行為的事實都承認,上訴後才辯稱董苡璇沒有要求李正偉離去住宅,並非事實等語。
四、原審為董苡璇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李正偉應給付董苡璇1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李正偉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李正偉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董苡璇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董苡璇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原審判決董苡璇敗訴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五、經查,李正偉有於如附表所示之社群軟體社團內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且於111年2月24日未經董苡璇同意,進入董苡璇住所,為李正偉所不爭執(簡上卷第104、105頁)。原審審酌李正偉之行為、董苡璇之名譽、隱私及精神上損害,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工作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訴字卷第53頁;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董苡璇請求李正偉賠償精神慰撫金,就妨害名譽部分金額如附表、侵入住宅部分金額為10萬元,尚屬合理。李正偉就此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爭執精神慰撫金過高,或爭執董苡璇未要求其離去住宅云云,並無其他新事證,徒就法院職權審酌事項再次爭執,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董苡璇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李正偉給付董苡璇1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命李正偉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卓立婷法官吳佩玲附表:
編號時間社群軟體社團言論原審卷頁數原審認定金額1110年11月29日LINE群組快樂啊達一族(成員14人)XX璇,請問你是跟內海的劉先生在一起嗎為什麼他會載你去他家以前開檳榔攤的時候他就說要包養你請問成真了嗎真的是笑死我了到底簽字前還是簽字後相信我的朋友心裡有數第21、22頁3,000元2110年11月29日FB帳號「庚」塗鴉牆(隱私設定:好友可見)董苡璇你給劉X信載你是什麼關係,還載你去他家;破麻年年有今年特別多狗男女;前妻請問你是跟內海的劉先生在一起嗎為什麼他會載你去他家以前開檳榔攤的時候他就說要包養你請問成真了嗎第23頁2萬元3110年11月30日FB帳號「庚」塗鴉牆(隱私設定:好友可見)他隆乳、 任城文 (妊娠紋)一堆第25頁2,000元4110年12月1日FB帳號「庚」塗鴉牆(隱私設定:好友可見)這個人是我前妻,離過2次婚,生過2次小孩,今天被我看到跟我認識20年朋友在一起我也是笑笑,到底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他們心裡有數第27頁3,000元5110年12月2日FB社團我是大園人(隱私設定:公開)本店某員工,討客兄去了,不要在(再)問了第29頁2,000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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