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魏益資 被告 廖宛瑜
陳元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07建號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因被告間就上開房地買賣之價金共3,451,546元(計算式:0000000+362100=0000000),有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函文所附之買賣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1,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