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女(代號BF000H111078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宸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以112年度易字第762號判處無罪,因而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甲女(下稱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是以原判決以上訴人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據以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段前段,予以撤銷。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作為本判決。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