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借款
利息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固定利率計算,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四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日止,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固定利率計算,本息分期清償。如未依約清償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
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借得前
開款項後,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本金三十三萬二千四百五十六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等語。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本息清償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
費三千六百四十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