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育旻
王建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530、7754、8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育旻、王建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