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涵永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葉正光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宗欣 律師
余若凡 律師 焦子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508號、100年度偵字第4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另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美商奧多比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實維三維公司、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涵永實業有限公司、葉正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葉正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涵永實業有限公司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上開告訴人等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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