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嘉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嘉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7日│108年12月14日│108年1月4日│108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速偵字第6355號│8年度偵字第34980號│9年度偵字第1630號│9年度偵字第5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722│108年度簡字第1639號│109年度簡字第76號│109年度易字第71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2月27日│109年6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722│108年度簡字第1639號│109年度簡字第76號│109年度易字第718號││判決││號││││││││││││├────┼──────────┼──────────┼──────────┼──────────┤││判決│109年2月14日│109年2月10日│109年4月8日│109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09年度執字第3928號│9年度執字第3054號(│9年度執字第5848號(│9年度執字第11229號││││羈押自108年12月14日│羈押自109年1月4日起│││││起至108年12月27日止│至109年1月16日止,計│││││,計14日扣抵刑期)│13日扣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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