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又瑆 (原名 張綾宣張穗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又瑆(原名張綾宣、張穗雯)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設臺南市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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