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債權人 周冠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季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莊季穎願意清償借款之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30日,此有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