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方國英選任辯護人蔡宜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惟隆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2人涉嫌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證據需要調查,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