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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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婷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