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3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伯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伯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64號案件審理中」應更正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證據欄(二)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劉伯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猶另案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於該案繫屬法院尚未判決前,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458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被告劉伯裕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伯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聲勒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6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64號案件審理中。詎猶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3月12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居所附近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磨成細粉後用鼻子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同意警方搜索,當場在其外套上衣口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458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伯裕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I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檢察官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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