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1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告 李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76,727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94%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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