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1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告 李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76,727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94%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