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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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天 惠、 吳天祿 、吳天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