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3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且已確定(前述裁定分別送達兩造,因無人抗告而確定),上訴人係受全部敗訴判決,上訴聲明請求就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述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