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 翁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長淨國際開發│華南銀行北桃園分│103年1月31日│617,714元│GD0000000││││有限公司謝淑│行│││││││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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