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三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九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日為同上之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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