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文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莊文宗於93年11月17日間邀同債務人陳瑞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97年11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05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陳瑞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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