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傑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傑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傑文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
四、查受刑人洪傑文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0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所載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洪傑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洪傑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日108年2月26日至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109年度易字第621號日期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日備註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7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3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7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3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27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3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附表:受刑人洪傑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秩序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3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0號日期110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0號日期110年7月26日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