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及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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