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玉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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