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1號聲請人 盧永川 相對人 盧冠維 即聲請人相對人 盧俊鴻
盧俊介 盧光紹 盧天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冠維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為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及地政規費收據聯單等件到院。又本件相對人等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盧冠維就上開事項具狀陳報,併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盧冠維(下仍稱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又,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盧冠維新臺幣(下同)32,744元,相對人盧冠維應賠償聲請人17,238元。準此,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冠維間應負擔之費用,依前開規定就相等之額為抵銷後,確定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盧冠維15,506元(計算式:00000-00000=15506);其餘相對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亦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地政規費│8,950│盧永川││(107.4.3││││繳納)│││├─────┼─────────┼─────┤│鑑定費│8,000│盧永川││(初勘費)│││├─────┼─────────┼─────┤│鑑定費│52,000│盧永川│├─────┼─────────┼─────┤│一審裁判費│22,780│盧冠維│├─────┼─────────┼─────┤│地政規費│3,350│盧冠維││(106.10.││││26繳納)│││├─────┼─────────┼─────┤│地政規費│3,200│盧冠維││(106.12.││││27繳納)│││├─────┼─────────┼─────┤│地政規費│8,950│盧冠維││(107.03.││││09繳納)│││├─────┼─────────┼─────┤│鑑價費│60,000│盧冠維│├─────┴─────────┴─────┤│合計:167,230元││盧永川預納68,950元。││盧冠維預納98,280元。│└─────────────────────┘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之│應賠償│應賠償│││比例│訴訟費用│盧永川│盧冠維││││額│之金額│之金額│├───┼──────┼────┼───┼───┤│盧永川│76898/230819│55,713│---│15,506│├───┼──────┼────┼───┼───┤│盧冠維│57705/230819│41,808│---│---│├───┼──────┼────┼───┼───┤│盧光紹│57705/230819│41,808│17,238│24,570│├───┼──────┼────┼───┼───┤│盧俊鴻│9630/230819│6,977│2,877│4,100│├───┼──────┼────┼───┼───┤│盧俊介│9630/230819│6,977│2,877│4,100│├───┼──────┼────┼───┼───┤│盧天任│19251/230819│13,947│5,751│8,196│└───┴──────┴────┴───┴───┘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167,23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