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國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國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伍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國佑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受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對於社會風氣、治安實具有潛在之危害性,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持有毒品之數量、教育程度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見警卷第26頁)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545公克、驗後淨重0.533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醫院民國107年12月14日高巿凱醫驗字第568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151號被告謝國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國佑於民國107年9月初某日,在屏東火車站附近,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533公克)後,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再將之置於皮夾內而持有之。嗣謝國佑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與瑞屏街口時,因不慎遺失上開皮夾,而由路人於同年9月7日22時43分許,拾得上開皮夾並送至警局,始由員警發現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國佑於警詢中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供述坦承│命之事實。│├──┼──────────┼────────────┤│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警方從被告遺失之皮夾中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1包之事實。│││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56││││844號)各1份││├──┼──────────┼────────────┤│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被告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後│││分局歸來派出所偵辦毒│,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均呈陰性反應之事實。│││名代號對照表(代號:││││屏歸來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屏歸來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檢察官廖維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國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