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李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陞騰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2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復於102年10月7日申請將借款期限延長至114年11月22日;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1.089%)加個別加碼年率1.3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47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李陞騰僅繳納本息至107年1月21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43,571元整,及自107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4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