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告 蔡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彰現代財經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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