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63號上訴人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3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