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中市○○區○○街○○○號「逢元光碟出租店」之負責人,以出租影音光碟片(VCD、DVD)為業,明知「SHOWTIME〈好戲上場〉」、「QUEENOFDAMNED〈魔咒女王〉」二部光碟影片,係美商華納兄弟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授權予告訴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包含澎湖、金門、馬祖〉享有獨家發行權,竟意圖出租營利,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晚間,在臺中市逢甲夜市,以每部影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得未經巨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上開影片之影音光碟片(VCD)各一套(共計四片),再自同年月二十三日起,基於常業之犯意,在上址出租予不特定客人,侵害巨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該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許,經警會同巨圖公司代理人乙○○,持本院(起訴書誤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電影光碟片二套。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右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巨圖公司職員乙○○之指訴,扣案之盜版電影光碟片二套及搜索扣押筆錄、報告書、巨圖公司搜證圖表各一份、逢元光碟出租店新片介紹目錄相片一張、照片十三幀、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證明書二紙,以資佐憑。訊之被告甲○○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扣案之盜版電影光碟片係幫客戶所購買,並未將該等影片出租等語。
三、按所謂常業犯,係指將犯罪作為賴以維生之職業者而言。而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始克相當。故行為人縱先後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未以之維生,仍不得謂係常業犯,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一)本件被告開設「逢元光碟出租店」經營光碟片出租之生意,所出租之光碟片種類繁多,並非單純出租告訴人巨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SHOWTIME〈好戲上場〉」、「QUEENOFDAMNED〈魔咒女王〉」二部影音光碟片等情,有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稽。而依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記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被告經營之「逢元光碟片」執行搜索結果,亦僅扣得「SHOWTIME〈好戲上場〉」、「QUEENOFDAMNED〈魔咒女王〉」之盜版光碟片各一套(每套二片),並未查得其他盜版光碟片一節,復有該搜索扣押筆錄一份可考。據此可知,被告應係以出租各式正版影音光碟片,賺取租金利潤為業,而非專以出租告訴人享有視聽著作之上開二部盜版光碟片為業至明。
(二)而被告於本件中被查獲之盜版光碟片數量合計為二套(四片),片數甚少,其縱有出租上開盜片光碟片之情形,依目前時下租用影音光碟片之價格每部租金不超過一百元之價格計算,被告因出租上開二套盜版光碟片所得賺取之租片收入,顯然微薄,並不足以支應現今一般人普通生活水平之開銷,自難認被告有何恃出租上開扣案盜版光碟片以維生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指稱被告未經告訴人巨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在「逢元光碟出租店」出租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之事實,縱屬實在,然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尚難認已達於常業之程度,應僅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公訴人漏未斟酌上情,而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
四、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為,應係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已如前述,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除具狀撤回告訴外,告訴代理人丙○○亦到庭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本院訊問筆錄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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