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 許愷諺許文獻

即被代位人

被告 許木坤

許綉足

許玉雲

許文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

 原判決應更正處之記載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之財產所在或名稱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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